用中文相應予以標明需要事先讓消費者知曉的,應當在外包裝上標明,或者預先向消費者提供有關資料四限期使用的產品,應當在顯著位置清晰地標明生產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五使用不當,容易造成產品本身損壞。
本條規(guī)定的銷售者的禁止性義務主要有三項 一銷售者銷售產品,不得摻雜摻假 “摻雜摻假”是指銷售者在產品中摻入雜質或者造假,致使產品中有關物質的成份或者含量不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guī)標準規(guī)定的欺騙行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三十三條 銷售者應當建立并執(zhí)行進貨檢查驗收制度,驗明產品合格證明和其他標識第三十四條 銷售者應當采取措施,保持銷售產品的質量第三十五條 銷售者不得銷售國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銷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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